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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将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工程建设

上传时间:2020-05-08

关于将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阶段办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合肥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合政秘〔2019〕48号)、《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建审改办〔2020〕1号)、《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阶段工作审批流程指南(暂行)>的通知》(合审改办〔2020〕6号) 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将我市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阶段办理。现就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督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也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二、根据压缩审批时限、精减审批流程及无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行为一律取消的原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令第2号修正,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建设单位按《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及其他备案文件,不属《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文件,不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要件。不属《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程序,各备案机关不得另行增设,一律精简取消。

三、应由建设单位提交的由相关行政部门对工程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凡可以在“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审批系统”)内查询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时可不提供,改由备案机关通过政府信息内部征询的方式主动获取。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已取得相应批准文件的,应在系统内直接上传相应批准文件,以供备案机关查阅。

四、建设工程具备联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登录“项目审批系统”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需同步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查阅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并通过“项目审批系统”征询相关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直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备案结果信息定期通过官网予以公告披露。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局(原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发布的竣工验收备案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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