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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复工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传时间:2020-03-01

关于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复工相关事项的通知

合建〔2020〕2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根据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发展形势,针对建设工程复工企业反馈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复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工作的通知》(2020219日印发,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市各类建设工程,满足《通知》规定的复工条件(“七个到位”), 可随时复工建设。

二、全市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复工疫情防控“七个到位”工作实行备案制,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备案表》(含两个承诺书)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备后,即可复工建设。

三、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复工返岗外来人员防控要求,应严格按照《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企业复工人员管理的通知》(合疫防指〔202025号)(见附件)规定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设有独立宿舍的,可在建设工地严格按规定对外来返岗人员实施隔离观察。

四、工程建设项目复工可按不同疫情风险等级安排每间宿舍居住人数。具体可按如下标准:

高风险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宿舍不超过2/;

中风险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宿舍不超过4/;

低风险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宿舍不超过6/间。

各风险等级地区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

我局将根据全市疫情防控形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复工有关要求。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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