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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开展全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排查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9-01-31

关于开展全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排查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9〕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养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市政处、市燃气处,合肥供水集团、燃气集团、热电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系统春节、元宵节及全国两会期间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建设系统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19年全国“两会”结束,在全市建设系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紧紧围绕全面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全面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全市建设系统不发生较大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为全国“两会”以及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责任分工

(一)各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排查;

(二)质安站、市轨道站负责督促、指导市本级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排查;

(三)各生活区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各建筑工地生活区消防安全排查;

(四)委市政公用处、市燃气处负责督促、指导市政公用行业、燃气行业消防安全排查;

(五)各建设、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企业负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排查,全面做好自查自纠,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好消防检查的各项内容。

三、检查重点

(一)扎实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隐患:消防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按规范操作,用电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违章动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违规材料进场;材料堆放区域易燃易爆物品过量或违规堆放,未设置防火阻燃措施;生活区域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材料搭建活动板房,使用大功率电器,电动自行车未依法设立集中停放和充电的场所,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宿舍私拉电线插座;消防通道不畅通,灭火器、逃生绳、应急照明灯消防设施和器材缺失或配备不足;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和施工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监督机构结合我委前期印发的《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2018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18〕104号)、《关于做好全市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18〕105号)、《关于做好全市建设系统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19〕2号)、《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全市建筑工程停工、值班应急和复工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19〕6号)等文件要求,在开展的全市建筑工地污水排放专项排查工作的同时,对各建筑工地消防安全进行排查,重点整治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未经许可擅自施工,使用不合规的彩钢板和保温材料,违章动火动焊,现场管理责任不清等突出问题,严格做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检查、临时施工用电配电设备、线路敷设等事项检查。

(二)扎实开展市政公用及燃气行业消防安全排查。燃气企业要加强重点环节和区域的巡查,完善或者增设周界报警和防冲撞设施,对储罐、调压站等重点部位实施封闭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开展燃气管线隐患排查整改,突出抓好管道占压圈围等隐患点和事故易发点的排查整治情况。供水企业要对制水厂配电室、氯库安全管理、氯气防泄漏和应急处理等各项措施情况,市政供水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情况,市政消火栓建设和改造情况以及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工作开展情况,市政消防用水的水压水量情况等进行检查。供热企业要加强供热运行管理,重点加强热源厂、管网、设备等巡视检查。市政排水管养部门要对材料堆放场地等重点部位及电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各单位要加强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以及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全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分析研判火灾形势,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排查工作。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合力,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要采取“回头看”等形式,对排查整治职责是否照单履职、火灾隐患是否照单排查、隐患整治是否照单施策等开展高密度、高频度的督导检查,切实推进消防安全排查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全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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